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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申请不声明的情况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19.03.08 江苏省查看:1266 评论:2



审查指南的6.2.2有这样的一段描述,见下文。
我先说我的理解,就是说不声明的话,就是只能修改;
如果声明了,就可以在修改之外多一个选项,那就是声称放弃新型。
大家有什么想法,一起讨论讨论吧~


6.2.2:对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处理
  在对一件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另一件专利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并且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驳回其专利申请。
  但是,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并且申请人在申请时分别做出说明的,除通过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外,还可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避免重复授权。因此,在对上述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如果该发明专利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或者修改,申请人选择放弃已经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附交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声明。此时,对那件符合授权条件、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发出授权通知书,并将放弃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声明转至有关审查部门,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公告上注明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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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只能说,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2019/03/08 15:32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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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实际操作中,似乎就算不说明是同日申请,审查员也会给予一个放弃实用新型的机会,似乎没有严格规定说,没有声明同日申请就不可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来使得发明授权。

    2019/03/08 15:4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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