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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撰写中,如果包含多个实施例,要将每个实施例的情况写入从属权利要求中码

发布时间:2014.10.09 天津市查看:7095 评论:4

专利撰写中,如果包含多个实施例,要将每个实施例的情况写入从属权利要求中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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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这问题问得,都没法答
    我试着答一下答错了别笑话哈
    首先你得明白为什么撰写多个实施例,是为了支持上位、还是为了层层递进说明有益效果,如果仅是支持上位的话独权写明解决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即可,不同的实施例与从权无必然联系,如果存在层层递进的有益效果可以把不同实施例的技术特征写入从权
    其次,如果你高兴的话也可以把每个实施例都当成一个独权来写

    2014/10/09 14:5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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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zcybupt 发表于 2014-10-9 14:52
    这问题问得,都没法答
    我试着答一下答错了别笑话哈
    首先你得明白为什么撰写多个实施例,是为了支持上位、 ...

    一个器件结构,不同的实施例是对器件其中一层结构的改变,这样我觉得可以写入从权

    2014/10/09 15:0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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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我一般不以“实施例一”、“实施例二”这种表达方式来撰写。如果是一个具有多个不同部件(或结构)的设备(假设有新创),并且多个部件(或结构)都有所改进的话,先写构成整体设备的技术方案。而后以“具体地”“优选地”,“进一步地”之类的言语描述具体部件的改进(结构如何,解决了什么问题,有什么有益效果),在具体部件的撰写过程中,如果存在多种实现方式,则先表达一种最主要的实现方式,而后以“在其他实施方式中。。。。。”来表达其他实现方式。个人觉得,这样撰写主次分明,逻辑相对清晰,提炼权利要求也比较简单(我是先写实施例再提炼权利要求的,非喜勿喷)。
    个人觉得,从属权利要求的方案也应是解决了技术问题,带来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

    2014/10/09 16:0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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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如果是发明人给出的实施例(实施方式),从权一般应当细化到相应的实施例(实施方式)。
    如果是代理人扩展出来的,一般适合放在说明书中进行说明以支撑权利要求。

    发明人给的实施例,一般都是较佳的实施例,其相比独权的技术方案,一般都存在一定的有益效果(即使发明人没表达出来,只强调了独权的有益效果)。

    如果不在乎权利要求附加费,从权应当层层细化,直至细化到发明人给出的实施例。
    如果不在乎撰写花费的精力,每项从权都应该挖掘其技术效果,直至层层挖掘至实施例。

    2014/10/09 18:3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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