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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9.01.21 广东省查看:1479 评论:8

请问下各位,如果1篇专利里有1个独权,其他为从权。 当独权被无效之后,引用独权的从权的保护范围是 独权+从权的技术特征的范围,还是仅仅为从权的技术特征的范围? 如果仅仅为从权的技术特征的范围,那么,在侵权诉讼当中,还需要将引用的独权的技术特征和被诉涉嫌侵权的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吗? 希望各位能解答疑惑,在此先谢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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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可以看看无效程序可允许的修改,就知道了

    2019/01/21 15:48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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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已经被无效了,还诉什么侵权?

    2019/01/21 17:2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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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从权有创造性的前提下,那就是部分无效,判定侵权肯定是独权和从权的特征都要参与,或者说从权本身就包含了独权的全部技术特征。

    2019/01/21 18:22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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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每项从权均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包括:引用部分+限定部分。

    【从权】的技术特征=【引用部分】的技术特征+【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

    你可以这样理解,【引用部分】存在只是为了避免在权利要求书中多次出现同样的内容,比如一篇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书中有9项从权均引用了主权,如果不采用引用的方式,那在每项从权中均需要将主权的内容复制一遍,再考虑到可能存在某项从权引用其他从权的情况,导致权利要求书太啰嗦,阅读的时候也不方便。

    2019/01/22 09:40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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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3w 发表于 2019-1-21 17:24
    已经被无效了,还诉什么侵权?

    谢谢你的回答!

    从权还有效的情况下,可以以侵犯从权来提起诉讼的。

    2019/01/23 16:3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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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lost aria 发表于 2019-1-21 18:22
    从权有创造性的前提下,那就是部分无效,判定侵权肯定是独权和从权的特征都要参与,或者说从权本身就包含了 ...

    好的,非常感谢你的回答,手动送花

    2019/01/23 16:3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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