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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个手机支架的答辩问题

发布时间:2014.08.30 广东省查看:2394 评论:5

一个手机支架的申请,专利点是钥匙状的便携式支架,最近被发了一通,审查员引用了一个对比文件是“手持式电子设备支架”,对比文件中没有涉及该支架可以是钥匙式便携支架,然后审查员再以“根据实际需要将支架制成钥匙形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等好几个惯用手段来否定申请的新颖性,请问各位大侠,这种情况应如何答复比较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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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还请各位大侠赐教。

    2014/08/30 13:4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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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显然这不是惯用手段。这是个稀奇古怪的手段。
    但组合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属于胡乱组合,好比牙刷+键盘,我看没戏
    你顶多再扛一轮,驳回估计是跑不了了

    2014/08/30 19:4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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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白龙马 发表于 2014-8-30 19:45
    显然这不是惯用手段。这是个稀奇古怪的手段。
    但组合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属于胡乱组合,好比牙刷+键 ...

    的确,这种情况应该申请外观

    2014/08/30 21:34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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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实用新型审查吧?
    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判断,本来就是胡乱审查。

    2014/08/30 23:5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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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4-8-30 23:50
    实用新型审查吧?
    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判断,本来就是胡乱审查。

    有些认真答下,还是可以过的!

    2014/08/31 23:43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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