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关于修改超范围

发布时间:2014.08.28 河北省查看:3018 评论:19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P244,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想知道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什么?为什么不允许这样修改?


分享

收藏(1)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想想都不行啊!

    2014/08/28 14:30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2楼
    这段话只对这种情况有效力,除了以下这种情况以外,这些规定都管不着。这种情况就是:
    在答复oa的时候,针对审查员没有发现的缺陷而申请人自己发现的缺陷进行的主动修改,不允许出现后面说的5种情况。
    如果你是为了克服审查员指出的缺陷而进行的修改,不受这5种情况的限制,如果你是符合R51.1或R51.2的时机内,进行的主动修改,也不受这5种情况的限制。

    2014/08/28 14:32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
  • 第3楼
    楼主不要自己扩大这个规定所能管辖的范围,不然你会丧失很多利益。

    2014/08/28 14:33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
  • 第4楼
    siceng 发表于 2014-8-28 14:30
    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想想都不行啊!

    你的理解不对,具体看3楼。

    2014/08/28 14:33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
  • 第5楼
    换言之,如果你是为了克服oa中指出的缺陷,被动删除独权中的特征,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这个审查员是应该接受的。

    2014/08/28 14:39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
  • 第6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4-8-28 14:33
    你的理解不对,具体看3楼。

    我看到了!谢谢!

    2014/08/28 14:49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