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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知常识”的滥用来吐槽

发布时间:2014.07.26 北京市查看:10427 评论:64

现在“公知常识”、“惯用手段”的使用非常普遍。 我觉得现在最大的问题是: 为什么一定要用“公知常识”来发审查意见?没有找到证据不就说明其非显而易见了吗? 我理解,根本原因在于,原本应该是“没找到驳回理由即发出授权”,而现在是“没有找到授权理由就要驳回”。 在这个背景下,一切手段就都用上了,即便可能会败诉,但谁会真上法院跟局里较真呢? 还有个问题,如果审查员没找到对比文件,质检的人会自己检索一次来证明审查员工作不力吗?如果不自己检索一次,凭什么打回去而不让授权呢?怎么想都有种“有罪推定”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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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很多地方用公知的目的不是要否定你的创造性,而是希望申请人能够在答复通知书的时候进行说理。很多时候审查员也不知道是不是公知,如果申请人解释的合情合理,我觉得大部分审查员是会接受的

    2014/07/26 20:5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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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对楼上的提个问题,
    如果申请人解释的不合理呢?换句话说,如果审查员坚持认为申请人的解释不合理呢?这是否会得出区别特征确属”公知常识“的结论?据此驳回也没问题吗?”合理“本身就没有标准。申请人直接否认算合理不?呵呵

    我的观点也许有些难以理解,但我想说的是:我们现在谨慎小心的是”授权“,但不应该是”驳回“吗?没有确凿的理由,就不能做出“驳回”的行政决定,这不应该是更“合理”吗?(也没标准,但我认为合理,符合行政法的理,呵呵)。

    从行政的角度来看,不是申请人要说理,而是审查员要说理,如果审查员的说理不够充分,则其决定即应理解为“有问题”。

    其实我和你说的应该不属于同一情况,有的审查员理解并接受申请人的解释,可现状是有很多审查员并不接受,甚至复审委也不接受,其原因就在于他们觉得申请人说的“不合理”。

    2014/07/26 21:4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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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根据与多个相关人士的交流,总结如下,答复中理由充足的、并且条理清晰,都授权了。
    那些答复很一般或者很差的都被驳回了。

    2014/07/26 21:48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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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如果申请文件的发明构思已经被对比文件公开,审查员认定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此时申请人说理如果不充分很容易被驳回,如果区别特征是本发明的发明点,审查员是不敢随便公知的。我觉得这个东西还是不太能一概而论

    2014/07/26 21:5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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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有些确实是“公知常识”的特征,争辩也没意义,申请人也不争辩,现在说的不就是哪些申请人不服的嘛。
    举个例子,比方说一种“流体循环装置”,特征在于在接头套了个密封圈,防水防腐蚀。
    楼上的,如何”理由充足、条理清晰"地说服审查员?呵呵。

    2014/07/26 22:1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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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接头套 弄个密封圈 这有啥新颖性?
    本领域技术人员又不是傻子。

    2014/07/26 22:16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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