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理师19年3月1日后的执业问题
发布时间:2019.01.09 北京市查看:1708 评论:2
这是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意见稿内容,我觉得19年3月1日之后实习满一年的人员大概率不用参加培训和考试了
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三)不具有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后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
(四)在专利代理机构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五)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符合前款全部所列条件之日为执业之日。
第二十八条 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的,应当自执业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进行执业备案。
备案应当上传备案表和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二)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担任股东、合伙人的证明;
(三)提交专利代理机构作出的实习评价。
专利代理师以及出具有关材料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实。
有没有人打电话问过?有没有人从代理协会或国知局得到过官方的答案?本人2019年3月多实习满一年,至今未参加培训,期待直接执业ing
18******851
2019/01/09 15:4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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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14:5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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