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实务分案小疑惑,我哪里想错了,求大家解答!
发布时间:2014.07.23 北京市查看:4652 评论:23
以2012实务撰写答案为例,原案的从权:“如权利要求1~N所述的冷藏桶,其特征在于,所述冷源可拆卸的与容器本体连接。”分案独权:“一种冷藏桶,...,其特征在于,所述冷源可拆卸的与所述冷藏桶本体连接。”
原案已经公开了分案的所有技术特征吧?或者说,分案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冷源可拆卸,这已经在原案的从权中披露,那分案独权还具有创造性吗?分案的申请日保留了原案的申请日,两个案子岂不是同日申请,这不会影响授权吗?
我哪里理解错误了呢?请各位解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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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qzsn
[6]思博省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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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eng
2014/07/23 09:19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这是另案申请的妙处。
我就纳闷了,为什么每次代理人考试关于这方面的用词都这么不规范。
2014/07/23 09:38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yqzsn
那规范的用词应该叫 另案申请?
2014/07/23 09:41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yqzsn
那,姐,这难道不违反的A避免重复授权原则吗?
2014/07/23 09:42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yqzsn
不会有人那这个去复审委说这两个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么,然后无效掉一个,嘿嘿。
2014/07/23 09:47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我觉得另案申请,比分案申请更规范。
2014/07/23 10:2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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