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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实务分案小疑惑,我哪里想错了,求大家解答!

发布时间:2014.07.23 北京市查看:4652 评论:23

本帖最后由 siceng 于 2014-7-23 09:18 编辑

以2012实务撰写答案为例,原案的从权:“如权利要求1~N所述的冷藏桶,其特征在于,所述冷源可拆卸的与容器本体连接。”分案独权:“一种冷藏桶,...,其特征在于,所述冷源可拆卸的与所述冷藏桶本体连接。”

原案已经公开了分案的所有技术特征吧?或者说,分案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冷源可拆卸,这已经在原案的从权中披露,那分案独权还具有创造性吗?分案的申请日保留了原案的申请日,两个案子岂不是同日申请,这不会影响授权吗?
我哪里理解错误了呢?请各位解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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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同日申请,不会影响授权,这正是分案的妙处

    2014/07/23 09:1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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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siceng 发表于 2014-7-23 09:19
    同日申请,不会影响授权,这正是分案的妙处

    这是另案申请的妙处。
    我就纳闷了,为什么每次代理人考试关于这方面的用词都这么不规范。

    2014/07/23 09:3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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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4-7-23 09:38
    这是另案申请的妙处。
    我就纳闷了,为什么每次代理人考试关于这方面的用词都这么不规范。

    那规范的用词应该叫 另案申请?

    2014/07/23 09:4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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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siceng 发表于 2014-7-23 09:19
    同日申请,不会影响授权,这正是分案的妙处

    那,姐,这难道不违反的A避免重复授权原则吗?

    2014/07/23 09:4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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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siceng 发表于 2014-7-23 09:19
    同日申请,不会影响授权,这正是分案的妙处

    不会有人那这个去复审委说这两个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么,然后无效掉一个,嘿嘿。

    2014/07/23 09:4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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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yqzsn 发表于 2014-7-23 09:41
    那规范的用词应该叫 另案申请?

    我觉得另案申请,比分案申请更规范。

    2014/07/23 10:2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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