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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7.19 广东省查看:4764 评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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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2014/07/20 08:58 [来自天津市]
fumble
2014/07/20 10:00 [来自广东省]
zcull
2014/07/20 10:4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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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思博省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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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_7604_oMln1j
2025-01-21 09:45:44
提问🙋
t_9647_Xhv997
2025-01-08 20:49:16
专利撰写
李工仲明
如果只是到了客户手里,才运行这个软件,是否你们打算去诉讼这个/这些客户?
如果这个软件在制造商、销售商那里并没有运行,或者说运行并没有给他们带来效益,那么最好还是加上装置类的权利要求,因为终归他们制造、销售了这些装置,而不是使用了这些方法。
2014/07/20 08:5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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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随机看了看了几篇美国专利,似乎他们都不写方法权利要求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
所以我有点奇怪,是不是美国专利法有不同于中国的条款,避免了这样的风险
2014/07/20 10:00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zcull
2014/07/20 10:4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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