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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电影/国内和国际条约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4.07.03 美国查看:2971 评论:3

         

  •               第38题:              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只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才享有出租权
  • B、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C、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D、修改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本题答案BC   
  • 解析:
  • 本题考的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租权除适用于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外,还适用于计算机软件,A错误。展览权适用于美术作品和适应作品,这些作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B正确。发表权是决定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只能适用一次,C正确。修改权主要是对作品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作局部的订正与修改,原则上不是一种创作行为,D错误。

关于a,有类似题目,

         

  •               第91题: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关于出租权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成员有义务对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提供出租权保护
  • B、录音制品本身是商业性出租的主要客体的,成员有义务对其提供出租权保护
  • C、计算机程序本身是商业性出租的主要客体的,成员有义务对其提供出租权保护
  • D、在电影作品的商业性出租已导致对作品的广泛复制,大大损害了权利人的复制排他权时,成员有义务对其提供出租权的保护
        


  • 本题答案BCD  
  • 解析:
  •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至少就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而言,成员应当向作者及其权利继受人提供许可或者禁止将其享有版权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品向公众商业性出租的权利。对于电影作品,成员应当免除这一义务,除非这种出租已经导致这种作品的广泛复制,大大地损害了该成员授予作者及其权利继受人的复制排他权。对于计算机程序,如果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客体,这一义务不适用于程序的出租。另外,该协定第十四条规定,第十一条关于计算机程序的规定应当比照适用于录音制品制作者以及成员法律规定的录音制品的任何其他权利持有人。如果在1994年4月15日,成员在录音制品的出租方面已经实施对权利持有人给予公平报酬的制度,该成员可以维持这种制度,但以录音制品的商业性出租对权利持有人的复制排他权并未造成重大的损害为限。

关于a, 电影作品,保护是有条件的, 这是国内和国际条约的区别么


        

标签: 计算机程序 计算机软件 展览 美术 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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