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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高人是怎么答复实用新型的!

发布时间:2014.06.25 浙江省查看:3510 评论:14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 节规定,“初步审查中,审查员一般不通过检索来判断实用新型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其中所述的“明显”二字在原条法司司长尹新天所著的《中国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年3 月第一版)一书中进行了准确的定义,即,“所谓‘明显’,是指进行初步审查的审查员阅读专利文件后,根据其法律知识和专业化知识,不需要深入调查证实即可认定。” 审查员所提供的对比文件1 是一篇中国专利局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该文件在本申请的背景技术中没有提及,也没有任何第三者所提供的检索报告中涉及它,因此显然是审查员通过检索获得的。那么,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在本申请未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况下,即使对比文件1 足以破坏本申请新颖性,也不应当用它来对本申请进行新颖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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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还没试过,谁先去试试,可行的话,告知一声!

    2014/06/25 14:10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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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审查指南已经于2013年11月份修改了,具体可以去果汁局网站上看。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节修改为:

    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因此。。。。

    2014/06/25 14:18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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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楼主具体看一下67号令吧

    2014/06/25 14:40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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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这个人也是网友吧,在这个论坛中混的网友。
    他的说法是建立在2013年10月15日,国知局的67号令落实之前的说法。落实之后这么讲就没有用了。

    2014/06/25 14:5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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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而且这个人是做了大幅度的修改,才获得授权的,尽管他号称自己是没有修改。

    2014/06/25 14:5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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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楼主看你长得这么帅 可千万不要采用这种作死的答复方式啊

    2014/06/25 14:5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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