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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侵权断定

发布时间:2010.11.13 福建省查看:5366 评论:15

本帖最后由 冰山遗雪 于 2010-11-13 21:04 编辑

附图注解:可以看出技术方案A与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技术方案A不在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内。

下图是一份教材的截图,我有些弄不懂的是:技术方案A包含了权2的全部技术特征,如上注解所述不在权2的保护范围内,不是说判断某技术方案是否侵权则看某技术方案是否包含了对比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吗?请坛友给予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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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为什么没有同志帮忙指点一二呢,问题太低级?..........

    2010/11/14 13:41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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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我自告奋勇,前来应聘。

    技术方案A不在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内,这点可确定。

    但对权1,主要看氯化合物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用的,那就A在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不懂化学。

    权2相对于权1,具备新颖性,权2只保护所说的那3种组分构成的组合物,权1(设为有效)则还要加多通用组分。

    对封闭式权利要求判断而言,权2是说,她只要这三种组分,其它的都不需要,你们谁爱要就要,反正她不要。亦即权2是出身于世袭贵族,只有跟她郎才女貌门当户对(完全一样)的她才喜欢,跟她不一样的她不关心,A相对于权2多了氯化合物,跟她不一样。这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没有全面覆盖,或者就反过来理解,全面覆盖不适用于封闭式要求(这个不合法理,只是为记忆方便)。

    2010/11/14 14:2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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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本帖最后由 年华似水 于 2010-11-14 14:54 编辑

    你所说的判断侵权方式属于全面覆盖原则,这本身并没有错。
    但是权2比较特殊,它是封闭式权利要求,也就是说它隐含了对其他组分的排除。
    而权1是开放式的,并不排除还存在其他组分。
    我们可以将权1、2等价理解为:
    1、一种煤炭助燃剂,包括**盐、锰化合和生石灰粉,并且还可能包含其他组分。
    2、一种煤炭助燃剂,由**盐、锰化合和生石灰粉组成,并且不含其他组分。
    由于技术方案A还含有其他组分氯化合物,实质上没有包含权2的排除其他组分的特征,
    因此,落入权1范围而不落入权2范围。

    2010/11/14 14:5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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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本帖最后由 wagwa 于 2010-11-14 18:56 编辑

    通俗地讲,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必须包括但不限于由**盐、锰化合物和生石灰粉组成的煤炭助燃剂;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必须包括且仅限于由**盐、锰化合物和生石灰粉组成的煤炭助燃剂;而技术方案A是一种必须包括且仅限于由**盐、锰化合物、氯化合物和生石灰粉组成的煤炭助燃剂。
    由于技术方案A的煤炭助燃剂包含了权利要求1的煤炭助燃剂必须包括但不限于的全部组分,同时也包括了权利要求1不限于该全部组分之外的组分,显然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而尽管技术方案A的煤炭助燃剂也包括了权利要求2的煤炭助燃剂必须包括的全部组分,但同时也包括了权利要求2仅限于该全部组分之外的组分,从整体上看,技术方案A的煤炭助燃剂不等同于权利要求2的煤炭助燃剂,二者也不是上下位的概念,只是两种不同的煤炭助燃剂。:)

    2010/11/14 18:5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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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谢谢楼上各位朋友的指点,由此可见开放与封闭式的权利要求的写法,在其保护范围上真是差距甚大,如图所示由其述的三种组分即可制作成煤炭助燃剂,在这里我们不计它的效果好坏,倘若技术方案A只是为抄袭权2产品,而在其产品中故意加入一种可有可无的组分,其目的是规避权2,如此说来不是很容易就能达到目的。倘若真是如此,那权2所要求保护的产品其实质是权2根本就保护不了,保护范围太小,作用微乎其微?在下愚味,请不吝赐教,谢谢!

    2010/11/14 20:59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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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本帖最后由 wagwa 于 2010-11-14 23:18 编辑

          对于以封闭式权利要求表征的组合物专利,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含有权利要求记载的组分之外的组分,则应当认为其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不应当以“增加的技术特征不影响侵权判定”为由认定落入保护范围。其实,这与全面覆盖原则并不矛盾。因为组合物封闭式权利要求,是指组合物中仅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组分。因此,对其他组分的排除也是封闭式权利要求的内含特征之一。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存在其他组分,则可以视为没有“覆盖”全部的技术特征,从而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长王永昌,最高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高级法官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李剑)
          例如,威尔曼药业的哌舒专利系列案中涉及到ZL97108942.6中的权利要求:一种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其特征在于它由舒巴坦与氧哌嗪青霉素或头孢氨噻肟所组成,舒巴坦与氧哌嗪青霉素或头孢氨噻肟以0.5~2:0.5~2的比例混合制成复方制剂。其保护范围限于仅仅含有舒巴坦与氧哌嗪青霉素或头孢氨噻肟,如果添加了其他组分,例如辅料,那么就不会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而注射液及粉针,几乎没有不加辅料的,这样看来几乎没人会侵这个专利的权。在该专利的无效过程中,北京高院推翻一中院和复审委的无效决定的理由就是,复方制剂和临床联合用药的混合溶液是截然不同的东西,临床联合用药不影响复方制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都明白,复方制剂和临床联合用药的混合溶液,两者的有效成分一样,唯一不同的就是辅料不同而已。
          然而,也有例外, 北京南辰投资有限公司等诉上海华源铝业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的审判,明确了封闭式权利要求组合物发明的保护范围是权利要求所指出的组分组成的组合物,即只有被控侵权产品的组分恰好与权利要求中的组分相同时,才构成侵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组分多于或少于权利要求中的组分,则不构成侵权;组合物是否带有杂质,不影响专利保护范围,但杂质应限于通常的含量,不能将杂质作为组分进行侵权判定比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金长荣)
          综上所述,技术方案A为规避侵权权利要求2,在煤炭助燃剂加入一种或一种以上可有可无的组分的后果是:若其含量仅属于本领域通常意义上的煤炭助燃剂中的杂质,既非煤炭助燃剂的有效组分,也不影响煤炭助燃剂的形态和作用,应该难以逃避侵权的责任;但若其含量足以影响到煤炭助燃剂的形态或作用时,即使不属于煤炭助燃剂的有效组分,也应该不会落入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

    2010/11/14 21:1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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