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案件权利要求撰写中运动状态或使用状态的描述问题?
发布时间:2014.06.14 浙江省查看:7006 评论:10
最近在阅读《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一书;遇到一案例,该案例申请号为201010148042.1。
作为一个典型的机械案件,其在公开的权利要求书中除了描述必须的一些结构特征和连接关系外,还增加了如下使用状态的描述
“开发过程使用时首先将所述主簧硫化在所述衬套外圈上,然后将所述衬套外圈可拆卸地安装到所述支架的第一端部上;使用时通过调节所述固定装置来改变所述限位块到主簧的间隙。”
依照我的理解“开发过程使用时首先将所述主簧硫化在所述衬套外圈上,然后将所述衬套外圈可拆卸地安装到所述支架的第一端部上”此段话应该是不必要的,如何组装不应是发明点所在,并且在描述各个机械结构的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时,事实上已经充分确定了这个机械结构在空间上具体结构。
而“调节所述固定装置来改变所述限位块到主簧的间隙”又直接点题,点出了发明点。
并且描述安装状态的话,在侵权判定时,如何进行判定,是否侵权产品一定必须按照这个安装顺序才能构成侵权,如何证明侵权产品一定安装这个安装顺序安装,这些都是很困难的。
由此衍生出一个问题,我们知道功能性描述是上位化权利要求的法宝,但是像这种使用状态、安装状态、产品运行状态等,什么时候有必要写进权利要求,或者是否有必要写进权利要求。
上述问题仅针对机械案件,还望高手不吝赐教!
bruceange
反之若不增加使用状态、安装状态、产品运行状态等也能使专利授权且权利稳定,那我一般不会加;
总之我认为能不加尽量不加。
2014/06/14 22:59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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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写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都会在侵权判定和确权判定中被考虑。
从写专利的角度说,这句话确实是不应该加的,属于败笔。加了,不见得会增加创造性,但毫无疑问会给侵权判定带来麻烦。
目前还没见过机械领域因为加了安装方法技术特征而使整个机械结构有了创造性的案例。机械结构的创造性,就是由机械结构本身来限定。即便加了这句安装方法的描述,审查员可以轻松以一句“本领域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这样的安装方式”就可以否定创造性。
从侵权的角度来说,给被告增加了运作的空间,这运作就很多了,可以是私下运作,也可以是胡搅蛮缠非要
限定方法特征,强调没用该方法就不侵权。
2014/06/14 23:3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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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经验上,有些机械结构的案子除了描述组件之间的位置和连接关系之外,确实会加上其他的辅助描述,例如在使用状态或运行状态下各组件之间的相对位置变化。这些辅助描述并不会改变机械结构本身,但却可以让人更容易了解机械结构中各组件的关联性。
这类描述也许会被视为多余,但经验上不见得每一位审查委员都可接受或理解撰稿者对于机械组件关系的描述方式,换个角度想,如果适当的加入辅助描述可以让审查委员更容易理解,而且判断并不会对客户所要的保护有不利影响,加入又有何妨。
2014/06/15 00:51 [来自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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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5 09:08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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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独权我认为撰写者考虑得有一点乱,没有想得特别透彻。
在机械领域,主要就应当在零部件、形状、连接关系、位置关系这些特征里面选择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描述,为了概括更大的范围,有时可以对某部分特征进行功能性限定。独权进行功能性限定不是不行,一方面可以在从权里面进一步限定具体构造,另一方面也可以在说明书中给出其他替代方式来进行支持。
至于方法特征,首先不应当直接写在独权里面,如果觉得方法特征特别重要,写在从权不是坏事。
对于使用方法,说明书中进行描述是十分必要的。但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直接写入就不太好。
有时候,在撰写时,会遇到两种比较棘手的情况:
1、装置本身的构造在解决技术问题时发生了变化,人在其中改变了装置的构造。
2、装置本身在解决技术问题时依赖于与“外界零部件”之间构成一定的位置关系或连接关系。
这个时候有必要考虑将相应的方法特征写入权利要求(不一定是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另外写出一套方法权利要求。
2014/06/15 11:0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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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joefox1212 所说,一些辅助的描述并不会对结构产生影响,但是一般是会便于理解的,当然也是便于授权的。
但是这种描述实质上是可以放在说明书中用于解释说明,若放在权利要求书中真的会对侵权取证带来非常大的麻烦。
至于什么时候该放,在我继续阅读的时候发现了另一个案例,也就是九阳豆浆机那个案例,在那个案例中,审查员认为“省略技术特征的案例中,通过描述使用状态来避免否定性特征的描述”。我认为在此种情况下,描述使用状态或者运行状态是十分必要和合理的。
至于其他情形下,我还是赞同bjzl 所说的,应该另写一套方法权利要求。
2014/06/16 11:26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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