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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分层次撰写的思路探讨

发布时间:2014.05.29 河北省查看:3155 评论:8

经过调查,北京的所写案子,关于权利要求布局:数量上基本都是10项左右,撰写的思路好多都是两个独权,第一项独权为:一种用于XX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XX。另外都会加上最后一个应用独权:一种车辆,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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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不好意思上个话题还没有发完,试问这样的分层次撰写,目的为何?是否真的在维权时,要求赔偿时,可以作为技术附加值,提高赔偿额呢?有理论和经验支持吗?或者此种做法只是一种撰写习惯。求大侠支招

    2014/05/29 10:02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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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恩 经常碰到这样的例子,这个问题值得探讨!

    2014/05/29 11:0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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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至少要让他们自己显得很高大上,无论这种高大上是否有实际意义。

    2014/05/29 20:3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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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个人感觉多数是凑数。一种套路。

    2014/05/31 09:1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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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说白了数量上主要是让客户看着更专业,10条算是上限,超了会有附加费用

    2014/05/31 10:07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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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bluffa 发表于 2014-5-31 10:07
    说白了数量上主要是让客户看着更专业,10条算是上限,超了会有附加费用

    同感!

    2014/06/06 10:2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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