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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LC控制器的审查意见,如何破!

发布时间:2014.05.22 北京市查看:3930 评论:8

本帖最后由 越玩越野 于 2014-5-22 17:30 编辑

最近收到一个实用新型的审查意见。
是一种“煤粉等速取样装置”,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包括了“PLC控制器”,审查员不管三七二十一,认为其实质是计算机软件程序或协议的应用,是一种方法特征,认为不是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PLC控制器只是这个装置的一个部件,请教大家,这种怎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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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也有同样的困惑

    2014/05/22 17:31 [来自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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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应该是无解,有些审查员不会听你的意见的。

    2014/05/22 17:33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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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4-5-23 08:52 编辑

    我也写过这类案子   审查员从没发过类似的通知书

    2014/05/22 17:36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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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最近刚答一件类似的通知书,今天查了下,状态变为待发授权办登通知书了,哈哈。如果权要中确实是硬件及硬件连接关系,建议强调或修改技术问题,使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不涉及计算机程序或软件

    2014/05/22 17:4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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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4-5-23 08:51 编辑

    控制器所涉及的方法都是现有方法,检索几个现有专利交上去,搞定!

    2014/05/22 17:5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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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低调D华丽 发表于 2014-5-22 17:36
    我也写过这类案子   审查员从没发过类似的通知书

    你是不是都写在前序部分的?

    2014/05/26 11:26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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