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专利的权利要求描写如下:1. 一种带多功能水纹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水纹玻璃组件;
所述水纹玻璃组件包括水纹玻璃盘、步进电机、电机固定架,步进电机安装在电机固定架上,水纹玻璃盘安装在步进电机的丝杆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功能水纹灯,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纹玻璃盘的数量为2个,它们是完全相同的;水纹玻璃盘为圆形,厚度为Xmm,直径为Ymm。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多功能水纹灯,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纹玻璃盘的一面为光滑透明的平面,一面为有水纹图案凹凸起伏的面;所述2个水纹玻璃盘位于不同的平面,且相邻的2个面均为有水纹图案凹凸起伏的面。
结果审查员给我发补正通知书,如下:
从属权利要求3对技术特征“2个水纹玻璃盘”作进一步限定,但在该丛书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中并不存在相应的引用基础,所以该从属权利要求并不是对引用的权利要求2做进一步的限定,不符合去哪里发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没搞明白为什么我权3引权2没有引用基础,求教,谢谢!
j欢儿
2018/12/19 10:44 [来自河北省]
0 举报Dante蛋挞
2018/12/19 10:45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逝水悠悠
2018/12/19 11:43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思小博
2018/12/19 11:4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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