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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多种使用状态 的外观产品 申请

发布时间:2018.12.14 广东省查看:1234 评论: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现在已经是有一定的案例,部分状态相同,但是不具有另外的状态,因此就判定为不侵权。

显然,具有越多使用状态的外观专利,其保护范围亦越小,针对具有多个使用状态的外观产品,如何进行申请才能够取得最大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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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每种状态申请一个专利。这不明摆着吗。

    2018/12/14 12:11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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