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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大家一个关于合并修改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4.04.25 湖北省查看:2580 评论:10

本帖最后由 zrfengxp 于 2014-4-25 23:56 编辑

假设:权 1 .......
               2 根据权1.......
               3 根据权1或2......
               4 根据权1或2......
在答无效时,需要删除权1和权2(删除权利要求)。删除权3中并列的2、权4中并列的2(删除技术方案)。这样的话还能不能合并删除了技术方案后的权3和权4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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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觉得是可以的,因为你最后剩的那个权利要求是由原来已经出现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直接合并来的,这样是么有问题的。

    2014/04/26 08:1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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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不合并,两个并列独权,如何

    2014/04/26 09:41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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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我觉得是不可以的,感觉超范围了

    2014/04/26 16:0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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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4-4-26 08:10
    我觉得是可以的,因为你最后剩的那个权利要求是由原来已经出现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直接合并来的,这样 ...

           审查指南中说的是: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
        我不明白的是:1、是说在一次修改中可以,但二次修改(针对权利要求已经修改过一次)可不可以呢?
                      2、多项从属权利要求能不能这样改?

    2014/04/26 22:04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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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clq3774 发表于 2014-4-26 09:41
    不合并,两个并列独权,如何

    呵呵,我想理解的是我说的这种情况行不行。

    2014/04/26 22:05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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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sainttulip 发表于 2014-4-26 16:05
    我觉得是不可以的,感觉超范围了

    怎么会超范围呢,这样还是把权利要求缩小了啊。

    2014/04/26 22:07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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