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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33的疑问

发布时间:2018.11.14 广东省查看:1668 评论:6

想请教一下大家
A33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何理解呢?
如果我修改超过了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但是没有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算不算不符合A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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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得看具体情况吧,如果你增加了原权利要求没有的新的技术方案,虽然没有超范围,但也会因为不符合程序节约原则而不被接受。

    2018/11/14 17:05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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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不讨论是否符合其他原则,只是想知道这样算不算不符合A33,因为超了原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A33是同时不能超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吗?

    2018/11/14 17:0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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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不超过原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不是同时。

    2018/11/14 17:30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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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记住一个基本的问题,A33,不是前后的保护范围比大小。

    2018/11/14 18:3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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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8-11-14 18:30
    记住一个基本的问题,A33,不是前后的保护范围比大小。

    那A33是说我修改的范围不能超过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超过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加起来的范围?)
    我这个问题挺疑惑的,看A33不是很明白,我问了我一些同事,有些跟我说是不能超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同时不能超说明书的范围;有些跟我说是不能超过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超过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加起来的范围?)

    2018/11/16 16:1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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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冻柠乐q 发表于 2018-11-16 16:19
    那A33是说我修改的范围不能超过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超过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加起来的范围?)
    我 ...

    后者,没错的。

    2018/11/16 18:1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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