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A33的疑问
发布时间:2018.11.14 广东省查看:1668 评论:6
想请教一下大家
A33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何理解呢?
如果我修改超过了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但是没有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算不算不符合A33?
A33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何理解呢?
如果我修改超过了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但是没有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算不算不符合A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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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柠乐q
[1]思博村村民
[广东省]
主题:5 回帖:14 积分:20
包子8742320445
2018/11/14 17:05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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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是同时不能超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吗?
2018/11/14 17:09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包子8742320445
2018/11/14 17:30 [来自湖北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2018/11/14 18:30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冻柠乐q
那A33是说我修改的范围不能超过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超过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加起来的范围?)
我这个问题挺疑惑的,看A33不是很明白,我问了我一些同事,有些跟我说是不能超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同时不能超说明书的范围;有些跟我说是不能超过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超过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加起来的范围?)
2018/11/16 16:19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后者,没错的。
2018/11/16 18:1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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