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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实务题答案回忆留念

发布时间:2018.11.05 广东省查看:2184 评论:18

外行,从国庆开始断断续续学习,刚对了卷一卷二的答案,客观题过了。回忆下主观题的答案,作为纪念

第一题:
尊敬的A公司:
本专利代理机构接受贵方委托,代理贵方对专利权人B公司的申请号为*****名称为“灯”的实用新型专利请求无效宣告案。经仔细阅读技术材料,权利要求书等,认为贵方的无效宣告请求存在一些问题,现逐一说明如下:
一、             无效宣告理由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理由成立。
涉案专利申请日为******,对比文件1公告日为*****,是公告日在涉案专利日前的专利文献,属于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述新颖性。
权利要求1要去保护一种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之规定。
二、无效宣告理由2: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理由不成立。
贵方将权利要求2同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进行对比,得出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的结论,不符合评述新颖性的“单独对比”的原则,因此,理由不成立。
三、无效宣告理由3: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4不具备单一性,理由不成立。
根据《专利法》第65条第2款之规定,单一性不属于宣告专利无效的理由,因此,该理由不成立。
四、记不清题是什么了
五、权利要求6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理由不成立。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底座为塑料的技术特征,该底座为塑料的技术特征可以解决整体更加轻便,且塑料的绝缘属性可以防止漏电,更加安全的技术问题,该特征是技术特征,运用了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取的技术效果。该方案是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之规定。
此致
B公司
****代理机构   代理人:*****
201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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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第二题:

    无效宣告请求书

    请求人根据《专利法》45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之规定,对专利权人B公司的申请号为*****名称为“灯”的实用新型专利请求宣告权利要求1、2、4、5、6部分无效,具体理由及证据如下:
    一、        请求人提交如下证据:
    涉案专利:申请日为*****,公告日为*******。
    对比文件1:申请日为*****,公告日为*******。为公告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的专利文献,属于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述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及创造性。
    对比文件2:申请日为*****,公告日为*******。为公告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的专利文献,属于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述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及创造性。

    二、具体理由
    1、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之规定。
    涉案专利申请日为******,对比文件1公告日为*****,是公告日在涉案专利日前的专利文献,属于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述新颖性及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去保护一种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之规定。

    2、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之规定。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不能根据不同需要调整不同灯光的问题。根据说明书记载,该专利采用了设置反光罩和滤光片的技术手段,解决了根据不同需要调整不同灯光的问题。因此,设置反光罩和滤光片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未公开设置反光罩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之规定。

    3、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之规定。
    涉案专利申请日为******,对比文件1公告日为*****,对比文件2公告日为*****,均是公告日在涉案专利日前的专利文献,属于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述新颖性及创造性。
    对比文件1与涉案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最接近,且公开了更多的技术特征,因此,对比文件1是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但没有公布******。而该技术特征可以解决****的问题。
    因此,权利要求2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解决的实际技术问题是*********。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并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和涉案专利中所起的作用完全一样,都是**********。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
    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有动机将现有技术结合起来,得出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之规定。
    根据说明书记载,为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了******的技术手段,并限定反光罩不能延伸到遮光片边缘。
    权利要求4限定了*****的技术特征,但未进一步限定反光罩不能延伸到遮光片边缘。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包含了反光罩延伸到遮光片边缘这一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情形,其在说明书保护范围的基础上要求了一个较大的保护范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之规定。

    5、权利要求5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之规定。
    权利要求5附加了反光罩的技术特征,“优选”同时连接了一个上位概念和一个下位概念,导致一个权利要求中同时限定了两个不同的保护范围,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之规定。

    6、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之规定。
    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底座为塑料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底座为塑料的技术特征,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和本专利中的作用完全相同,都是整体更加轻便,且塑料的绝缘属性可以防止漏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之规定。

    综上所述,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之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宣告宣告权利要求1、2、4、5、6部分无效。

    2018/11/05 22:0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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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本帖最后由 tcryo 于 2018-11-5 22:26 编辑

    第三题:

    B公司可能采取以下对应措施:

    一、        B公司可能提出抗辩,主张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但没有公布******。而该技术特征可以解决****的问题。
    因此,权利要求2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解决的实际技术问题是*********。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但根据说明书最后一段记载,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是****。而根据该专利的说明书第8段第3-8行记载,该技术特征在对比该专利中所起的作用是****。由此可见,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和该专利中所起的作用完全不同。
    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中,很难想到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解决该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
    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动机将现有技术结合起来,得出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且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可以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具备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如B公司提出以上抗辩,我方应当积极与复审员沟通,强调我方观点。如得不到复审员支持,可能做出维持权利要求2有效的决定。


    二、        B公司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B公司可能删除权利要求5中的“优选为铝”,同时将权利要求1、2、3、5何必为新的权利要求1。
    该修改未改变主题名称,未扩大原权利要求书保护的范围,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增加的均是原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1款之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因此,可能得到复审员支持,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维持专利有效。可能会构成我方申请专利的现有技术,导致我方专利无法顺利授权。
    为此,我方应当继续检索关于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的对比文件,并在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起一个月内提交,补充理由和证据主张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无效。

    2018/11/05 22:1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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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你和我一样,惯性写出了显著的进步和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然而实用新型只要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018/11/05 23:19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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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我觉得不应该是权4不清楚,而应该是权5引权4不清楚,权4及其引用基础里都没有提到过反光罩,因此不存在反光罩导致滤光部无法旋转的情况,而是权5引用权4后才可能出现的情况。还有权5里的光源承接座在其引用基础里都未提及过,也是不清楚的。同时权2还有不清楚的问题,分界和旋转轴平行应该是必须的,不然在旋转后光源可能不会落在单一的滤光区,而落在两个滤光区交接的部分,获得不了相应的光照模式

    2018/11/06 00:10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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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写的是真。。。。。。。。。。。。。全啊!!!

    2018/11/06 09:03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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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好像没人讨论实物了呢?

    2018/11/06 09:52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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