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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替代物 如何理解

发布时间:2014.01.23 广东省查看:7503 评论:21

属于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替代物 这个有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 对于申请号:200910117923.4 这份专利是否属于这个范畴? 现在我有个专利就是关于这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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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虽然有很多已经公开或者授权的专利申请/专利 都涉及到例如振动棒、按摩棒、跳蛋之类的性玩具,但是在如今审查变得更加严格的大背景下,这种东西也感觉多多少少受到了些影响,我们之前就有一件类似申请被审查员以上述理由驳回了,认为是违***公德的o(╯□╰)o,so 建议现在这种申请还是要慎重。 而且我记得,好像就在不久前国知局处的一大票类似于审查实例的文件中,特地有看到和这一条相关的,确认是不能进行专利申请的~

    2014/01/23 17:55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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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一抹斐黄 发表于 2014-1-23 17:55
    虽然有很多已经公开或者授权的专利申请/专利 都涉及到例如振动棒、按摩棒、跳蛋之类的性玩具,但是在如今审 ...

    你说的那个文件是实用新型审查部的。

    不是关于发明的。

    2014/01/23 17:5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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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同问

    2014/01/23 17:5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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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国外有没有这种以道德之名的条款?

    2014/01/23 23:5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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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不要沉啊
    我这个是实用新型,我举的例子是09年申请的发明,而且是11年授权的
    若是果汁局要严格起来,那给个审查标准,哪些是医疗目的,哪些不是医疗目的的。审查指南也只是很笼统地说了一句“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替代物”是违***公德,却没有具体举一些实施例或是说明。

    2014/01/24 09:4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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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现在这类主题的实用新型都不授权了。与审查员交流后,其建议申请发明。

    去年处理了个此类的申请,是发明+实用新型同时申请的。现在发明初审过了,实用新型答通后等驳回的节奏。

    我最难以理解的是,发明的初审也审法5的,既然发明过了,则相同主题的实用新型也应该过。但现实是实用新型一律驳回。

    那就是说,针对同一法条,专利局不同的审查部门执行的标准不同。

    2014/01/24 10:0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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