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替代物 如何理解
发布时间:2014.01.23 广东省查看:7570 评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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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灵BB
[4]思博县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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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抹斐黄
2014/01/23 17:55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siceng
你说的那个文件是实用新型审查部的。
不是关于发明的。
2014/01/23 17:58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siceng
2014/01/23 17:58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白龙马
2014/01/23 23:51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灵灵BB
我这个是实用新型,我举的例子是09年申请的发明,而且是11年授权的
若是果汁局要严格起来,那给个审查标准,哪些是医疗目的,哪些不是医疗目的的。审查指南也只是很笼统地说了一句“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替代物”是违***公德,却没有具体举一些实施例或是说明。
2014/01/24 09:46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ShiningFinger
去年处理了个此类的申请,是发明+实用新型同时申请的。现在发明初审过了,实用新型答通后等驳回的节奏。
我最难以理解的是,发明的初审也审法5的,既然发明过了,则相同主题的实用新型也应该过。但现实是实用新型一律驳回。
那就是说,针对同一法条,专利局不同的审查部门执行的标准不同。
2014/01/24 10:0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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