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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发布时间:2014.01.20 广东省查看:2593 评论:2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55条:对于包含有数值范围的专利技术方案,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使用的数值与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应数值不同的,不应认定构成等同。 但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使用的数值,在技术效果上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数值无实质差异的,应当认定构成等同。 对于上述第2款,个人不太理解。如果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使用的数值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数值范围很接近,再加上技术效果无实质差异,这样认定构成等同我想我能理解,比如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是12-25,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数值为25.021。 但是,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使用的数值,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数值范围相差甚远,这样还能简单的根据“技术效果无实质差异”来认定是等同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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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数值的差异很小,可能技术效果的差异不大。
    但是,数值的差异大,技术效果的差异也可能是小的。
    比如,一个B滑动连接在三根平行的A上,A主要是起导向的作用。如果换成六根,仍然起导向的作用。但是三和六若论差异,算是比较大的,因为六是三的两倍。而你举出的例子,两者的差值只占其值的百分之几。

    2014/02/21 16:3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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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权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对数值特征进行界定,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该用语对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权利人主张与其不相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太深的法理还看不出来。
    感觉最高人民法院在导向着数值范围的技术特征不能适用等同原则。


    2016/04/15 22:42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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