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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实务讨论】关于认为权1有新颖性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3.11.07 江苏省查看:1786 评论:0

本帖最后由 siceng 于 2013-11-7 09:37 编辑

有不少人认为权1具备新颖性,认为其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如果权1具有新颖性,那么我们在撰写权利要求1的时候,论述创造性时,权1相对于对比文献1的区别技术特征就不止“通风孔”这一个,注意,你要论述的是具有创造性,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必然不可回避,不会觉得答的很别扭吗?因为有的区别点是没有创造性的,并且那些区别点没有明确记载解决何种技术问题,产生何种技术效果,答起来非常不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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