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13129:这样修改是否超范围?
发布时间:2013.10.29 上海市查看:3072 评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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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1:一种吸附方法,……,包括含有比表面为10~200平方米/克氧化铝的吸附床。
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氧化铝是比表面为50~100平方米/克的阿尔法氧化铝。
根据权利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吸附的温度为100~200摄氏度,吸附的压力为0.5~1MPa。
二、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指出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认为氧化铝晶型有很多,阿尔法氧化铝、贝塔氧化铝、塞特氧化铝等等,每种氧化铝具有不同的吸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明了其他形式的氧化铝都能用。
三、可能的修改方式
如果认可审查员的建议,则修改方法有两种:
第一种修改方法:如果仅仅为了授权,删除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2提升为新的独权,肯定没有问题。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新权利要求1:一种吸附方法,……,包括含有比表面为50~100平方米/克的阿尔法氧化铝的吸附床。
新根据权利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吸附的温度为100~200摄氏度,吸附的压力为0.5~1MPa。
第二种修改方法:期望获得比第一种修改方法更宽的保护范围,已知实施例中有大量阿尔法氧化铝的实施例和一个塞特氧化铝的实施例,那么我在权利要求1中将氧化铝限定为阿尔法氧化铝或塞特氧化铝,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权利要求1:一种吸附方法,……,包括含有比表面为10~200平方米/克氧化铝的吸附床;所述氧化铝为阿尔法氧化铝或塞特氧化铝。
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氧化铝是比表面为50~100平方米/克的阿尔法氧化铝。
根据权利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吸附的温度为100~200摄氏度,吸附的压力为0.5~1MPa。
四、问题:第二种修改方式是否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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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sf110
[6]思博省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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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an
2013/10/29 22:22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看你的说明书是否记录了这样的方案。
哪怕是记录了10、200这两个端点的α或赛特氧化铝的端点,你都好去说修改不超范围。
2013/10/30 13:15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daling8296
2013/10/30 15:38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JH001
10和200这样的端点跨度有点太大。
不过,我的那个案子,59.5%、60.0%、60.5%三个点的实施例,审查员愣说不支持59.5%-60.5%的范围。
2013/10/30 17:43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我觉得除非审查员找到反例了,或者说根据公知的知识能够否定你,知道这个范围原本是实现不了你的发明创造的,否则审查员是不应该这么做的。
2013/10/31 22:0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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