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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2013.08.21 湖北省查看:17780 评论:49

最近收到了很多的实用新型审查意见,都是同一个审查员发出来的,总结了他的三种意见。
1、在找到对比文件的情况下所有的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惯用技术手段,无新颖性。
2、在没找到对比文件的情况下,技术方案是简单的叠加,没产生新的技术方案,不满足2条3款。
3、在没有找到对比文件的情况下,一些现有的技术方案说不满足26条3款。
我不知道碰到这样的审查员的审查意见需要怎么答复,特别是惯用技术手段和简单叠加,查遍了审查指南也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难道只是凭着审查员自己的想法就能这样说?????费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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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看来确实是开会了……
    总是采用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

    2013/08/21 10:2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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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8月14日至8月16日,网友们发了三个有关这个问题的帖子,
    关于“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明显没有构成新的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答复。
    http://www.mysipo.com/forum.php? ... 84526&fromuid=10318

    刚从审查员那里了解到的最新低标案件的判断标准
    http://www.mysipo.com/forum.php? ... 84418&fromuid=10318
    关于实用新型新颖性答复
    http://www.mysipo.com/forum.php? ... 84516&fromuid=10318
    看来国知局和/或审查员要开始胡来了。

    2013/08/21 10:3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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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4-5-15 13:27 编辑

    1、严格按照专利法来讲“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必须具备“本领域”“惯用”“直接”“置换”这四个要素,“手段”问题就不用讨论了,这四个要素少一个都应该不算“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2013/08/21 10:4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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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2、你叠加出来的技术方案,只要不是直接出现的,就是新的,哪怕是简单组合的。
    而且,A2.3的问题,审查指南详细规定了“产品”、“形状和/或构造”、“技术方案”这几个要素,就是没规定新的旧的、以及始于使用的问题。
    所以审查员用A2.3来说新的旧的,是违反审查指南的。

    2013/08/21 10:4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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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2、你叠加出来的技术方案,只要不是直接出现的,就是新的,哪怕是简单组合的。
    而且,A2.3的问题,审查指南详细规定了“产品”、“形状和/或构造”、“技术方案”这几个要素,就是没规定新的旧的、以及始于使用的问题。
    所以审查员用A2.3来说新的旧的,是违反审查指南的。

    2013/08/21 10:5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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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3、第三条没看明白,都现有的技术了,怎么还会存在“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的问题呢?

    2013/08/21 10:5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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