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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3.08.06 江苏省查看:3778 评论:8

请教大家一个问题,审查员在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的时候,确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有区别技术特征,但直接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为由判定权利要求无新颖性,这样是否合理? 而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是有一定技术效果的,能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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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难道没人遇到过?

    2013/08/06 21:13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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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关于专利侵权的时间点问题
    http://www.mysipo.com/forum.php? ... 83836&fromuid=10318
    你可以看这个帖子的4楼及以后。

    2013/08/06 21:4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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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审查员这么发通知书,要么是他们不懂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区别,要么就是他们需要这么发通知书。

    2013/08/06 21:4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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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是可以用来评价新颖性的,最常听的案例就是螺钉和螺栓。而作为申请人或者代理人,要做的事情就是说明不是常规手段的置换,可以从技术效果上分析,有点类似与创造性答复,但又不是套用按创造性的模式。

    2013/08/07 08:35 [来自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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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审查员同时拿一篇对比文件再结合公知常识或常规选择来评价新颖性是否有违单一对比原则呢,求高人指教,谢谢!!

    2013/08/07 10:13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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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惯用手段替换一般只用于抵触申请的新颖性判断,其他情况应该不允许这样判断新颖性。

    2013/08/07 10:30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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