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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2条第2款

发布时间:2013.06.20 广东省查看:8341 评论:4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2条第2款: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 请问:先申请为发明的,可以就“发明或实用新型”提出申请;先申请为实用新型的,可以就“实用新型或发明”提出申请,,,这两部分怎么这么拗口啊,为啥不合为一体,分开表述有何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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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在先是实用新型的,在后申请选两种中任一种都可以。
    在先是发明的,在后申请选两种中任一种也都可以。

    2013/06/20 15:4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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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分开写清楚啊。。。。放一起写不就跟多项附多项一样了

    2013/06/20 16:05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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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2013/06/20 17:1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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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botman1234 发表于 2013-6-20 16:05
    分开写清楚啊。。。。放一起写不就跟多项附多项一样了

    这个回答很新颖,但是从排列组合的角度讲那还是一样的嘛,为啥不节约一点文字呢,精简一点呢,我估摸这背后有其他原因哇,现在回头看专利法觉得里面有很深的宝藏~~

    2014/04/12 13:3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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