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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法来源”抗辩后,侵权产品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3.05.20 上海市查看:2195 评论:1

请教大家一个问题,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 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A公司使用了B公司提供的X部件,而该部件对C公司已经授权的专利造成侵权。C公司起诉A公司后,A公司以“合法来源”进行抗辩,从而免除侵权赔偿。但A公司在此之前已经生产了大量含有X部件的产品,请问A公司因该如何处理这些库存产品呢: 申请C公司的许可?还是重装产品,更换X部件,并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没有和B公司签订过相关协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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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这句来看这是以合法来源抗辩侵权人所获得的最高限度免责范围。
    我个人理解:也就是在这个范围内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即不承担因侵权给侵权人造成的损失。但对于其他免责范围却不能成立,作为侵权产品也理应销毁!

    2013/05/20 19:3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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