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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效中的修改

发布时间:2018.07.31 河南省查看:1321 评论:0

各位大神:对于无效修改,独权ABC,从权2引1还包括D,从权3引1 ,还包括E和F;修改时仅删除独权,其含义为修改成两项并列独权ABCD和ABCEF;若修改成独权为ABCE,从权2仍引1 ,还包括D,从权3 引1 ,还包括F,此修改为对权1 和权2 作进一步限定,并保留原权3 ;若修改成一项独权ABCDEF ,则为删去独权1 ,并同时进行了相当于原规定中的将权2和权3 作合并式修改,此仍属于现规定中的对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的修改。 问题是:权3的E和F 特征能分开与权1合并吗?例如:ABCE、ABCF、ABCEF,这三种那个有错,还是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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