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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提交后撤回,能不能再以另一家的名义进行申请

发布时间:2018.07.30 安徽省查看:3179 评论:7

如题,实用新型提交后,客户不做了,能不能撤回后,再以另一申请人的来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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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专利代理条例(现行)》:

    第二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解除聘任关系,并收回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或者由中国专利局给予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处罚:

    (一)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二)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

    (三)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四)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收取费用的;

    前款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该专利代理人追偿。


    《专利代理条例(2017送审稿)》

    第三十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二)侵占、剽窃、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的;

    (三)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四)提供虚**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五)具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专利代理师有前款所述行为之一的,应当提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2018/07/30 16:04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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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呵呵,没准会有著作权的问题。

    2018/07/30 16:1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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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不怕纠纷,就做

    2018/07/30 17:0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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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我做过这样的,不过案子是编的,如果是正规的交底的案子,不要这样操作

    2018/07/31 09:2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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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避免有纠纷,还是不要吧。。。要是自己编的案子,应该可以,没人会追究

    2018/07/31 10:0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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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估计内容没公布,就可以重新申请吧

    2018/07/31 16:59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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