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0.08.09 北京市查看:6039 评论:8
审查意见:
1、权利要求4在其所述的多种可选物质后均有“一种或一种以上”,而“一种以上”实际包含“一种”和“多种的情况”,两者不能作为并列的可选要素,否则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不符合法26.4规定
2、权利要求6中限定了亲水性滤膜为醋酸纤维素,聚丙烯膜中的一种,其中“醋酸纤维素”为制备膜的材料,不能与后面的“聚丙烯膜”作为并列可选要素,否则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不符合26.4规定。
3、权利要求10中提到“中链甘油三酯,中链甘油单酯,中链甘油双酯”,而本领域中无“中链的明确定义”,使得权利要求10未能清楚的限定保护范围,不符合26.4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按照目前的文本还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如果申请人按照本通知书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陈述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克服所存在的缺陷,则本申请可望被授予专利权。
目前的修改方式如下,不知当否,请诸位老师指正,谢谢!
1.“一种或一种以上”改为“一种以上”
2、“醋酸纤维素”改为“醋酸纤维素膜”,理由笔误。
3、附上专业书籍中对中链甘油三酯的定义及结构式。
solo307
2.“醋酸纤维素膜”说明书中可有记载?如果没有记载,也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这样修改可能会超范围;不如将权6改成“亲水性滤膜由醋酸纤维素制备而成,或为聚丙烯膜”,或拆成两个权利要求。
3.专业书籍只定义了"中链甘油三酯"?那“中链甘油单酯,中链甘油双酯”呢?这个证据似乎还不充分。但如果当事审查员能接受则无虞。
以上浅见,仅供参考。
2010/08/09 18:11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zhangsf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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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体可以。但是对于“一种以上”也是不清楚的。按照审查指南“一种以上”应该包括本数,但在通常的理解中有歧义,既然修改就改成更加清楚的表述。我通常的作法是:权利要求4所述的物质选择由A、B、C、D所组成的物质组中的任何一种。
2010/08/09 18:12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loveiii
2010/08/09 20:42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dasong
非常感谢楼上诸位老师。
现修改如下
1、“一种或一种以上”改为“一种或多于一种”
2、“亲水性滤膜为醋酸纤维素,聚丙烯膜中的一种”,改为“亲水性滤膜由醋酸纤维素或聚丙烯制成”
3、中链甘油三酯,专业书中有明确定义是指脂肪酸碳原子数为8~10,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中链的定义是明确的,由此中链甘油单酯和中链甘油双酯中的“中链”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公知的常识,其定义也是明确的。
2010/08/10 10:41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guojinxia
2010/08/10 13:45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kunako
2010/08/10 14:46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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