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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评价报告是干什么的

发布时间:2013.04.15 北京市查看:5483 评论:3

专利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对其不能进行复议和起诉 如果其他人请求专利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估报告中结论是 专利无效(能不能是这种结论?), 对于专利权人而言他的专利在不经无效程序肯定还有有效的, 专利权评估报告有什么用呢? 对专利权人而言,如果对这份认为他”专利无效“的报告不满,如何应对,请求复审委确定专利权效力(好像没有这条)?自己无效自己? 以下为引用 二、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性质 新《专利法》第61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2001年第二次修改的专利法中增加了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条款。当时的立法解说将这种检索报告称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 200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在给北京市高级法院的一则答复中重申了这一观点,认为“检索报告只是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 在第三次专利法修改的过程中,将检索报告改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将其性质仍然定为与专利权效力有关。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中称:“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判断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 而最终公布的专利法改为:专利权判决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在这里,不再坚持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专利权有效的初步证据是一个重大进步,以免使公众造成误解,使专利权人和执法者造成误解。 因为,专利权有效的初步证据应当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授权公告,而不是也不应当是专利权评价报告。 但是,将专利权评价报告定性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会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理解上的分歧和执行中的混乱。 一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可以称为证据,有的证据是为了证明程序事实的,有的证据是为了证明实体事实的。 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是正确的,但提供这个证据目的是为了证明什么,是证明专利权的有效性、稳定性,还是证明专利权可能的有效性、稳定性? 如果是前者,则法官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一旦权利人提供了专利权评价报告,此时,被告反诉专利权无效,法院可以完全不管,而以专利权有效为前提径行作出判决; 如果是后者,则法官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尽管权利人提供了专利权评价报告,此时,如果被告反诉专利权无效,法院仍应当审查被告反诉专利权无效的证据是否真实、可信,将这些证据与专利权评价报告一同考虑之后,再决定专利侵权案件是否要中止审理。 专利法修改后的条款将专利权评价报告定性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而不是法官决定是否中止侵权诉讼的证据,显然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证明力大大提高了,容易使行政执法者与法官认为,专利权人只要提供了专利权评价报告,该专利权即为稳定的,该权利即可以得到保护,而不再理会被告是否已经提出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更不理其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证据是否充分。尤其是当评价报告指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部分专利权利要求符合新颖性、创造性条件,而另一部分权利要求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条件时,法官是否就要以评价报告为依据,对该专利权依据评价报告重新划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给予专利权保护呢?如果是,该评价报告的证明力显然比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无效决定更高,因为专利权无效决定是要经过司法审判程序的。当然,如果评价报告认定专利权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时,专利权人也就无法要求获得专利权保护。而不管实际上专利权人仍然在每年交纳专利维持费,当事人更不可以以评价报告为对象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司法诉讼。因此,立法的本意到底是什么?执法者如何正确理解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认真执行这一规定,要解决这些问题,其前提是必须在专利法实施条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此规定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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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专利评价报告只能由专利权人自己去做,其法律效力不明确,确实是很奇怪的东西~

    2013/04/15 18:34 [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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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本帖最后由 rwang8189 于 2013-4-15 19:50 编辑

           评价报告主要目的是弥补外观和实用新型不进行实审的不足,更多具有对外观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在侵权或者无效阶段提供一定证据欲与支持的作用。
    个人观点:评价报告可以举证证明否定过其效力,就类似与专利的创造性可以用现有技术或者公开的专利文献否定。

    2013/04/15 19:4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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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审查指南上说“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

    在理论上,无论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专利权都没有所谓的“绝对稳定”。为了检验新颖性或创造性,都不可能去遍历一遍所有现有技术。“没找到证据证明它不应该授权”就是"授权的条件"。即使是发明专利授权了,只要有足够证据,也可以提无效。
    授权部门应当去保证授权的权威性,公平性,同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权威性他们也要去保证。

    实际上的总的游戏规则是“如果大家都早不到理由证明我应当获得的权利不应该被授权,那我的权就应该被承认”

    我觉得给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类似于做了一遍“欠缺答复审查意见环节”的实质审查,专利权评价报告给出的结果实质上类似于发明“欠缺答复审查意见环节”的最终授权结果,从中可以看到从审查员的角度看,该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应不应当授权,应当获得的保护范围是多大,那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就相对明朗了。
    由于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并没有涉及到与专利权人辩论创造性的问题,缺少听证环节,所以并不能直截了当地说“不具备创造性”等,若将其效力定得太高,会侵犯专利权人的权利。


    那有些专利权评价报告出来,没有什么对原授权结果不利的理由和证据,则就类似于发明来处理了

    2013/04/15 19:4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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