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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6.3]从权删除后,审查员认为超范围修改

发布时间:2018.06.25 四川省查看:3400 评论:15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8-6-25 11:37 编辑

实用新型的一通认为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三款,删除了审查员提出不清楚的两个从权。
二通审查员认为删除两个从权后:形成的新技术方案与原技术方案相比具有实质性的区别,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如何答复比较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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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你跟他说,所有的技术方案,在原申请文件中,都已经记载了。
    然后给他一一列出来是怎么记载的。

    2018/06/25 11:3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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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8-6-25 11:36
    你跟他说,所有的技术方案,在原申请文件中,都已经记载了。
    然后给他一一列出来是怎么记载的。 ...

    我仔细看了下,也没有从权的引用混乱。怎么会下这个审查意见呢

    2018/06/25 11:41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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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T159xxxx7183Le 发表于 2018-6-25 11:41
    我仔细看了下,也没有从权的引用混乱。怎么会下这个审查意见呢

    为了驳回而驳回,为了发通知书而发通知书。

    2018/06/25 11:4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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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也不知道国知局给审查员都下达了什么样的具体指标

    2018/06/25 11:5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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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审查员瞎搞

    2018/06/25 13:42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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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这两条从权出现引用关系而后删除可能会出现审查员说的情况,同时我们需要深刻理解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内容,我并不是替审查员说话,而是我也收到好多26.3或26.4问题的中通!折磨的不行!

    2018/06/25 13:52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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