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6.3]从权删除后,审查员认为超范围修改
发布时间:2018.06.25 四川省查看:3400 评论:15
实用新型的一通认为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三款,删除了审查员提出不清楚的两个从权。
二通审查员认为删除两个从权后:形成的新技术方案与原技术方案相比具有实质性的区别,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如何答复比较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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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59xxxx7183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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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然后给他一一列出来是怎么记载的。
2018/06/25 11:36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T159xxxx7183Le
我仔细看了下,也没有从权的引用混乱。怎么会下这个审查意见呢
2018/06/25 11:41 [来自四川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为了驳回而驳回,为了发通知书而发通知书。
2018/06/25 11:44 [来自天津市]
1 举报T138xxxx9279Xy
2018/06/25 11:5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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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13:42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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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13:52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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