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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蛊惑】关于双报权利要求稳定性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8.06.02 山东省查看:1536 评论:4

双报的专利,权利要求全一样,实型被授权,发明也要授权,那如果不考虑期限,防止被对手无效,两者两个更好?我们组讨论结论是实型稳定性更好,从定义来解释,但是我还是有点不太认同,希望高手解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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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就是说放弃发明,要新型

    2018/06/02 09:18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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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解决方法:留着新型,修改发明,两个都授权。
    另外,经过实审的发明,被无效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同样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已经授权,如果发明也授权,说明这个技术方案足够的稳定,足够具有创造性,就很难被无效了。
    也就是说,如果实审一通直接发出法9条的意见,那么无论你保留发明还是保留实用新型,都是很难被无效的;而在此情况下, 保留实用新型更难被无效,这个就是你们组讨论的结果。
    解答结束,给果子吧。

    2018/06/02 10:41 [来自北京市]

    1 举报
  • 第3楼
    我们组讨论结论是实型稳定性更好,从定义来解释,

    理论上讲,是这个样子的。

    2018/06/02 11:2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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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本帖最后由 思博版主 于 2018-6-3 22:05 编辑

    一曲空城断 发表于 2018-6-2 09:18
    就是说放弃发明,要新型

    为什么要放弃发明?只要不是相同的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和发明都可以授权。所以,你只要想办法让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同就好啦。
    如果发明点一样且有符合发明要求的创造性,肯定实用新型的稳定性好啦。

    2018/06/03 22:0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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