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上位概括超范围

发布时间:2018.05.28 山东省查看:1729 评论:10

机械类比如实施例里写有a1,a1螺栓连接a2,a2螺栓连接b,a1形状为圆形,a2形状为正方形;a1、a2都是a(没有文字描述,公知),作用也差不多;形状没什么效果,可以换成其他形状(没文字描述,公知); 独权里写a与b连接, oa指出上位超范围,并复制了实施例里“a1螺栓连接a2,a2螺栓连接b,a1形状为圆形,a2形状为正方形;” 疑问:连接方式是上位超范围;a1、a2和形状是不是可以争辩一下,或者加到从权里行不行? 望各位老师指点。


分享

收藏(1)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帮顶

    2018/05/28 14:49 [来自福建省]

    0 举报
  • 第2楼
    是说权要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么,把实施例的具体内容补充上去就可以

    2018/05/28 16:09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3楼
    加了只影响从权,独权还是上位超范围。要么说明里同样不描述形状,要么独权里也描述形状

    2018/05/29 20:15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4楼
    不懂的说:可以,
    从权X:螺栓连接
    从权x:圆形
    从权x:方形

    2018/05/30 10:23 [来自河北省]

    0 举报
  • 第5楼
    3w 发表于 2018-5-29 20:15
    加了只影响从权,独权还是上位超范围。要么说明里同样不描述形状,要么独权里也描述形状 ...

    已经提交了,现在答复不能删除说明书内容了,您的意思是只能全部加入独权是吗?

    2018/06/01 14:20 [来自山东省]

    0 举报
  • 第6楼
    lynakk 发表于 2018-6-1 14:20
    已经提交了,现在答复不能删除说明书内容了,您的意思是只能全部加入独权是吗? ...

    感觉连接方式和形状都加入独权吧,不然的话 要么是超范围,要么就是说明不充分
    不知道这样理解对不对

    2018/06/01 14:27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