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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具体定义,是指原始文件,还是指补正后的文件呢?(大神们都来讨论一下)

发布时间:2018.05.20 海南省查看:1568 评论:9

本帖最后由 havoc007 于 2018-5-20 17:27 编辑

法律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具体定义,是指原始文件,还是指补正后的文件,还是指所有文件呢?

按照我的理解:首先,专利申请文件是一式一份,不可能是多式多份,所以原始文件和补正后的文件不能同时作为专利申请文件。其次,专利授权是针对专利申请文件来进行授权,也就是说,专利申请文件的内容必须和专利授权文件的内容是相同的,所以,只有经过最后一次补正,并且能被授权的文件,才能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申请文件,而其它的文件,只能是专利申请的相关文献而已。是不是这样理解才是最为准确的呢?

因相关法律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具体定义不明确,而导致一些法律条款的适用范围不明确,从而产生了很大的问题。希望大家都来积极讨论一下,如果有在法院工作的朋友,也希望能把这个问题向有关的法官反映一下,以便今后的专利法修改能对专利申请产生的各种文件进行具体定义,以避免专利申请人因对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产生误解而犯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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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从而产生了很大的问题


    请问会产生那些问题?

    2018/05/20 16:41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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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本帖最后由 havoc007 于 2018-5-20 17:23 编辑

    3165686 发表于 2018-5-20 16:41
    请问会产生那些问题?

    专利法22条: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这里所指出的“专利申请文件”如果具体定义不明确,那么判断新颖性的法律依据就会不明确。

    2018/05/20 17:22 [来自海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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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肯定是所有文件啊,包括那些OA陈述。甚至其他案件的OA陈述:
    在再审申请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索发电机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146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确定权利要求用语含义时,同一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与涉案专利享有共同优先权的其他专利的授权确权程序中,对该相同用语已经作出了明确陈述的,可以参考上述陈述。

    2018/05/20 19:59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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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havoc007 发表于 2018-5-20 17:22
    专利法22条: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 ...

    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指的是发明申请的申请公布版本。
    你要连上前面的约束一起看。

    2018/05/20 22:2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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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8-5-20 22:26
    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指的是发明申请的申请公布版本。
    你要连上前面的约束一起看。 ...

    如果是这样理解话,那是不是说:判断实用新型是否构成抵触申请的原则,是按照最终授权公告的文件(也就是最后一次补正后的文件)来判断的,是不是这样呢? 比如我申请了一个实用新型(1),原始文件记载了方案A和方案B,后来我主动补正,把方案B删除了,然后我用方案B申请了实用新型(2),如果日后实用新型(1)被授权公布,而且其记载了方案A和方案B的原始文件被公开,这时候,实用新型(1)是否对实用新型(2)构成抵触申请呢?

    2018/05/20 22:58 [来自海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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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五书呗,原始文件加公告或公开之前的补正。

    2018/05/21 09:1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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