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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备考疑问: 员工对其做出一项职务发明是否申请专利与单位发生的纠纷管理专利工作部门是否可以调解?

发布时间:2018.03.30 广东省查看:2342 评论:9

本帖最后由 siceng 于 2018-3-30 09:41 编辑

答案选ABD,解析是ABCD,答案是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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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员工对其做出一项职务发明是否申请专利与单位发生的纠纷管理专利工作部门是否可以调解?
    12 个回复 - 1372 次查看
    2008.47 杨力说不可以,因为是职务发明,申请批准后,单位是专利权人。但是何越峰2010视频中说,根据R85.5 其他专利纠纷都可以调解-兜底条款
    2014-10-12 19:51 - authentec - 专利代理人考试

    2018/03/30 09:0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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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如果申请专利的权利是单位的,那么发明人就说不上话了。单位愿意申请就申请,单位不愿意申请就不申请。
    如果申请专利的权利是个人的,那么自己想申请就申请,单位就管不着了。

    2018/03/30 08:5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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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本帖最后由 siceng 于 2018-3-30 09:06 编辑

    李某是甲公司的研究人员,承担了一种冷藏机的研制任务,在研制成功前辞职开办乙公司。辞职近一年时,李某研制成功了该冷藏机,并以乙公司的名义申请并获得了专利。丙公司在李某研制成功之前已经研制出该冷藏机技术并开始生产产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该专利权应归甲公司享有,李某享有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
    B.该专利权应归甲公司享有,乙公司享有免费使用权
    C.该专利权应归乙公司享有,甲公司享有免费使用权
    D.在该专利授权后,丙公司应停止生产该冷藏机


    正确答案:A
    解析:
    《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 1款规定: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据此,本题中张三研制的冷藏机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甲公司享有,乙公司不享有该冷藏机的专利权。
    A项正确,B、C项错误。


    《专利法》第69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故D项错误。

    2018/03/30 09:0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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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2018/03/30 09:0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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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本帖最后由 siceng 于 2018-3-30 09:14 编辑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本条是关于因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引起纠纷的解决方式的规定。
      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非法行为。
      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除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和第六十九条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外,都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对这种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本条规定了如下处理方式:
      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指发生侵权案件以后,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磋商,以达成解决争议办法的处理方式。
      2.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权人认为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不愿协商解决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得以侵权人为被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开放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被侵权人可以依照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处理。按照本条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如果不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打官司”方式来解决争议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在此对本条的这一规定作几点说明:(1)专利侵权纠纷,性质上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通常应通过司法程序加以解决,而不应由行政机关处理。但我国专利法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规定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专利行政机关进行处理。这对于发挥专利行政机关业务熟悉、处理程序简便的优势,减少专利诉讼案件,方便当事人,是有利的。但是,究竟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还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采用哪种方式对自己比较有利,要由当事人自己来判断,选择权在当事人,或者说是在被侵权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只能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处理,当事人没有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能主动进行处理。(2)可以作出本条规定的处理的机关,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按照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3)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处理的依据,是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内容,主要是对是否构成侵权进行认定,并对认定为侵权的行为进行处理,即按照本条的规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4)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作出的处理,属于行政处理,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侵权人既不停止侵权行为,又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起诉,作出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由于这一处理的性质属于行政处理,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作出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15日的,除有法定事由外,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4.行政调解。依照本条的规定,进行调解的机关,应是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行政处理的同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内容,是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调解只能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这种调解属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民事调解,不是行政处理,应由当事人自愿履行,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有关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8/03/30 09:0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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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018/03/30 09:4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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