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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权项某种说法是否产生歧义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8.03.20 浙江省查看:1111 评论:2

上次审查一个专利,大致是这样的:
主权上大致写的是某个东西有三根管子,使得三根管子能够处于全开状态,或全关状态,或只一个管子开启的状态,或两根管子开启的状态

其中关于最后一句,两根管子开启的状态。
领导跟我产生了分歧,领导的意见是:因为总共有三根管子(功能相同,统一写了),所以主权写了包括两根管子开启的状态,就说明这个专利必须要三根管子中任意两根开启的工作模式才能这么写,否则就是不行
但是实际上,这个技术方案并不是三根管子中任意两根管子开启的,而是特定的两根。
我的意见是,专利应该是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只要有三根管子中两根开启的模式,这个权利要求是可以这么写的。何况,权利要求书上也没有写包括任意两根管子开启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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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既然是特定,你就命名为第一、第二、第三嘛,要不然鬼知道特定开启的两根是指谁!

    2018/03/20 17:19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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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支持楼主的观点

    2018/03/20 17:21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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