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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中所属技术领域的划分

发布时间:2018.02.28 河南省查看:2067 评论:4

在做无效宣告程序时,所属技术领域是根据对比文件与专利的IPC分类号进行认定所属技术领域呢还是,根据其实际技术方案来认定呢。比如:A为被无效专利,名称为电机的支撑底座;B为对比文件1,名称为鼓风机;C为对比文件2,名称为发电机。 很明显电机的支撑底座与鼓风机和发电机所属技术领域不同,但是三者IPC分类号是一样,这种情况应该按哪个方向认定所属技术领域呢? 求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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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这应该还是属于一类的,所属领域不能绝对,要看具体问题

    2018/02/28 09:33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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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简单的云 发表于 2018-2-28 09:33
    这应该还是属于一类的,所属领域不能绝对,要看具体问题

    这就有谱了,谢谢

    2018/02/28 09:35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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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不能局限于分类号

    2018/02/28 11:4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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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这个貌似并没有严格的定论,看合议组的态度了

    你可以说技术领域不一样然后如何如何,合议组也可以不理会你

    一般来说说一句领域不一样然后没有结合启示聊胜于无,但个人觉得能言之有理挺困难的

    如果觉得方向是对的,就建议再深度思考一下然后用别的方式来说,不要把宝押在技术领域上

    2018/02/28 11:5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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