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得出没有创造性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8.02.28 广西壮族自治区查看:3149 评论:8
本单位的一个发明申请最近收到一通,审查员意见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1的部分特征A,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1的部分特征B,但是其实两个对比文件都没有公开本申请权1中最关键的技术特征C,而且也在审查员承认的区别技术特征里面,审查员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特征B,且技术领域相同,解决技术问题的作用相同,都是不拉不拉(实际上这个作用根本不是本发明要实现的技术效果),对2给出了用于对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特征C'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常规连接关系以及位置的设置,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获得”。因此……没创造性了。
特征C主要是一种连接关系以及位置的设置,但是这个就是我们当初的发明点,如果说这个是常规的,那我们这个发明就死了,我觉得说明书和从权也没办法补充到权1里,代理人直接建议我们不答复了,我觉得是不是应该要争辩一下。发明人说这种位置设置以前在本领域是没有的,这种设置是很容易做到的,但是具有它的效果和作用。
李工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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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话说的没有意义,实际上需要看你的文件或权利要求中,b起到的作用是否与D2中B的作用是相同的。
2018/02/28 09:23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小牛很芒
2018/02/28 09:3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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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我也知道,我其实是想说感觉审查员还是没理解我们的这个发明,因为B其实可以算是本领域公知,只有C才是我们的特定技术特征
2018/02/28 09:44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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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好的,谢谢!
2018/02/28 09:45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0 举报18******306
2018/02/28 10:08 [来自四川省]
2 举报hejdomama
嗯,现在看来,我们只能从第三点来作为突破口了。
2018/02/28 10:18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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