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有没有遇到过一些OA挖空心思地找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
发布时间:2018.02.06 广东省查看:2595 评论:20
F、技术效果应当以原申请文件公开内容为准 先申请制原则决定着,如果申请人希望以申请日之后提交的实验数据来证实发明产生了某种技术效果,那么,这样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申请文件基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就能够判断出的发明所具有的技术效果。这意味着,在后补交的数据通常只能对申请中已经公开的或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由现有技术确定的技术效果进行补强。申请文件中未公开的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得知的技术效果不属于发明在申请日时做出的技术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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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q73495
[6]思博省省长
主题:12 回帖:227 积分:1750
430902
2018/02/06 11:1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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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6 11:34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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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意思是: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原申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现有技术可以确定的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
2018/02/06 11:44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lsq73495
就是平时大家实际答复时候的这样处理的,得到认可的概率大概有多少呢?
实际中,不同审查员水平、拿捏尺度不同,尤其是经验少的审查员可能压根就不是很明白这点(技术效果应当以原申请文件公开内容为准),可能会基本接受答复者这样答复吗?
2018/02/06 11:4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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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个问题:
如果这个补交的数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本发明方法下的实验(而不是通过推理)可以得到的---假设这点可以证明,算不算“已经公开的或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由现有技术确定的”?
毕竟给出了做法,技术人员就可以得到结果了,就像给你了一把钥匙,就是相当于带你走进了一扇门。
2018/02/06 12:5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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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个不好统计吧。。不过有效果且效果说得过去的话,总比不陈述的强。。硬凑出来的效果大家都看的出来,审查员也不是傻子。。但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情况应该也不排除
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比较两篇文件对比出来的,不是基于特征必然能取得的效果、似有似无的效果、或者缺必特的效果,当然难以被认可
2018/02/06 14:0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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