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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XX产品,其特征在于,由权利要求1~N任一项所述制备方法得到,这种权利要求有什么意义吗?

发布时间:2018.01.17 广东省查看:6296 评论:22

本帖最后由 hezirui1234 于 2018-1-17 14:25 编辑

如题,一种XX产品,其特征在于,由权利要求1~N任一项所述制备方法得到,平时经常看到这样的权利要求,但是既然这个产品权利要求特征跟方法权利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没有任何附加特征,那设置这样一个权利要求有什么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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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有。
    方法权利要求保护的是方法,产品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产品。

    2018/01/17 14:4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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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你觉得产品权利要求跟方法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样的吗?

    2018/01/17 16:37 [来自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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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本帖最后由 wisd1 于 2018-1-17 16:40 编辑

    ——你这个产品侵我的权了。
    ——谁说的?这个产品你有专利吗?
    ——可是你是用我的专利方法生产的。
    ——谁说的?你哪只眼睛看着了?
    ——不行,我要上你们工厂看看是怎么生产的。
    ——随便,你随便进去看,不过你当心我们门口这几只藏獒啊,都是吃**长大的,这眼睛都是红色的,饿了三天了。

    2018/01/17 16:3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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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古道西风 发表于 2018-1-17 16:37
    你觉得产品权利要求跟方法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样的吗?

    字面上谁都不知道不一样,问题是实际应用中判断侵权时,判断的依据不都是一样看制备方法么

    2018/01/18 09:0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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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wisd1 发表于 2018-1-17 16:38
    ——你这个产品侵我的权了。
    ——谁说的?这个产品你有专利吗?
    ——可是你是用我的专利方法生产的。

    那这种产品权利要求你如何在不知道制备方法的时候控告别人侵权?限定的特征是方法,那样即便产品各项参数都一样,也不落入保护范围。

    2018/01/18 09:0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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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另附上《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的第二十一条规定:
    21、以制备方法界定产品的技术特征对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被诉侵权产品的制备方法与专利方法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018/01/18 09:0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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