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神回复 于 2018-1-18 13:16 编辑 张某于2008年3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上述申请于2010年3月1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摄影机,其特征为a和b。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影机,还包括特征c。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摄影机,还包括特征d。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影机,还包括特征e。
5.一种照相机,其特征为a和f。”
胡某于2011年3月1日提出宣告上述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请求,并决定于2011年7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第96题: 张某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受理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了答复意见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下列哪些修改是不被允许的?
A、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一种摄像机,其特征为a、b和d”
B、在权利要求1不作修改的情况下,将权利要求2修改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像机,还包括特征c和e”
C、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一种摄像机,其特征为a、b、c和e”,删除权利要求2至4
D、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一种照相机,其特征为a、b和f”
解析:
A、B、C都将主题从“摄影机”变成了“摄像机”,D项则改成了“照相机”,主题的名称都发生了变化。如果不考虑主题的变化,来考虑选项中的技术方案是否可以通过合并来获得,那么是这样的:A项中的技术方案无法通过合并和删除权利要求获得,权3的技术特征包括了a、b、c和d,A项其实是权3删除了c后获得的;B项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合并了权2和权4,不符合要求;C项是合并权利要求2和4获得;D项是合并权1和权5获得,但权1和权5不是同一个独权的从权,不能合并。因此,如果本题中“摄像机”不是笔误而是考点,那就全选;如果“摄像机”的确是笔误的话,那C项的修改就是允许的。
2017年审查指南修改后,其中,B项,老审查指南规定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合并了权2和权4,不符合要求;2017新审查指南
没有规定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那么B项是不是就可以了
神回复
2018/01/17 14:33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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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种摄影机,其特征为a和b。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影机,还包括特征c。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摄影机,还包括特征d。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影机,还包括特征e。
5.一种照相机,其特征为a和f。”
胡某于2011年3月1日提出宣告上述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请求,并决定于2011年7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8/01/18 13:15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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