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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权利要求里描述连接关系时,后面可以加上用途吗

发布时间:2018.01.14 浙江省查看:1931 评论:5

实用新型权利要求里描述连接关系时,后面可以加上用途吗,比如控制器用于控制臂杆滑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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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一般不可以,属于原理性描述非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一般写成“用于控制臂杆滑动的控制器”

    2018/01/14 18:11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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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一般来说,是可以的。

    2018/01/14 22:3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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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感谢答复

    2018/01/14 23:23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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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用途是可以写的。但是如果这个用途是该装置本身所具有的,或者说可以直接导出的,那应该是没有必要在权利要求中赘述。

    2018/01/15 09:14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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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个人认为,要分不同的情况:
    如果结构和位置关系描述的很清楚,那建议不要用用途限定,因为从诉讼的角度来讲,用途限定的会缩小范围,记得之前就有见过一个因为用途差异被判不侵权的案子;
    如果结构很细微,只是为了让审查员更加清楚了解结构的作用效果,加入用途限定也是无可厚非的。

    2018/01/15 09:32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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