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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规程

发布时间:2017.12.07 四川省查看:1018 评论:0


为加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专利资助工作,根据《四川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承办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工作。省专利资助办公室,负责资助申报的受理、审查、资金拨付等日常工作。

第二条专利资助工作遵循“鼓励引导、重点资助、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资助工作流程。
(一)申报提交。专利权(申请)人需在《四川省级专利资助管理系统》上完成用户注册,在资助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申报完成后需于15个工作日内提交纸质资料。
(二)受理审查。省专利资助办公室受理资助申报,依据申报人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系统上反馈审查相关信息。需补正的,申报人须在指定时限内完成补正。
(三)资金拨付。对经批准的申请,按照专利权(申请)人在《四川省级专利资助管理系统》中注册时录入的银行信息或指定的收款银行信息以转账方式拨付资助金。因申报人录入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不正确,导致资助资金拨付失败,被银行退回的资助申请,不再予以资助。
(四)资助申报应在该年度资助受理时限内提出。对于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报人应在指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未在指定期限内重新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条 申报纸质材料清单。
(一)《四川省专利资助申请表》。该表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后打印,不可更改有关内容。该表需专利权(申请)人和经办人共同签章(签字)确认。涉及多个专利权(申请)人共同的专利,在申请表上均需签章(签字)。
(二)专利权(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为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第四年至第六年年费缴费票据复印件。
(五)涉外专利申请提交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文书和相关缴费凭据复印件。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专利申请,另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和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相关缴费凭据的中文译本。
(六)委托收款。非专利权(申请)人收款的需提交专利权(申请)人出具的盖有鲜章的《专利资助资金收款委托书》。要求写明委托事项及收款银行信息(需与资助系统中指定的收款银行信息一致),涉及多个专利权(申请)人共同的专利,在委托书上均需签章(签字)。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使用***张,无裁剪,并按顺序装订。申报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受理后不退还,请申报人自行留档。

第五条申报纸质材料转为电子件保存。

第六条 本规程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程与《四川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同时生效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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