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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通时权项的修改

发布时间:2012.12.25 美国查看:3034 评论:5

在答二通时,对权利要求做修改,保留的修改标记,是应该基于原始申请文本的权利要求,还是应该基于一通时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文本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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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最好是基于一通后的文本,因为二通时审查员的生产对象是你的一通后递交的文本。

    2012/12/25 16:3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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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同意楼上李工的说法。
    审查国内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是否符合法33条规定的依据,即是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013/01/02 10:41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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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确切的讲,修改的基础是答复一通时修改后的文本,就是你在哪处改了,把a样子改成b样子了,这个a样子就是一通时的状态。
    每一次审查员都是以最新的专利申请文件为基础的,你在一通时有时能看到,本次审查的是针对下列申请文件进行的,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这个针对的文本,有可能是申请时的附图,补正的说明书,以及一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是由多次的文本构成的,每一个文本都是该文本的最新的状态。

    2013/01/02 12:0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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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但是修改的范围,包括任何一次修改的范围,都不能超过原始申请时递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2013/01/02 12:0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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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当然是一通答复时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文本

    2013/01/02 12:1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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