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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缴年费吗?

发布时间:2017.11.14 湖北省查看:1427 评论:5

一发明专利,年费缴费截止期是11.20日,11.1日按减缓比例缴纳了年费,同时申请著录事项变更专利权人,缴纳了变更费,11.13日收到专利权人变更合格的电子通知书,问题是新的专利权人不享受年费减缓,这个专利需要补缴下年度的年费吗?还是有一段时间的缓冲器,比如按15天算电子发文收到日,变更通知书的收到期就超过年费截止日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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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个人理解:不用补缴,同时,如果你变更前的没有费减变更后的有费减,也不能享受减免

    2017/11/14 15:1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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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需要补缴,以变更合格之日为界限。详细可以看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上面有写的。

    2017/11/14 15:2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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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小丸子 发表于 2017-11-14 15:23
    需要补缴,以变更合格之日为界限。详细可以看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上面有写的。 ...

    手续合格通知书写的是该专利申请费用不再减缓,没有明确到当年缴费这种情况。

    2017/11/14 15:28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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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明确的说,不用补交

    2017/11/14 15:3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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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逝水悠悠 发表于 2017-11-14 15:30
    明确的说,不用补交

    感谢确认

    2017/11/14 16:50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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