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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2017年实务答题内容,去年差3分,今年感觉希望也不大了,记录一下,明年再考!

发布时间:2017.11.09 山东省查看:6426 评论:58

2017年实务考试
第一题
1、权1无新颖性,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权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二者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相同,所以权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
权1包含非必要技术特征,“锤头组件的另一端是锤头“不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R20.2。(当时脑袋一定是被驴踢了,也坚信权1存在缺必特的问题,“锤头组件中间向外突出的支撑部”是必特也只是在脑中一闪而过就被自己pass了,最后写了这么个问题)
2、权2相对于对比文件1无新颖性,跟权1的新颖性评价完全一致。
3、权3无创造性,权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支撑点的高度是可调节的”,D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D2通过增加锤头长度的方式增加了起钉支撑点的高度,公开了一种支撑点高度可调节的技术方案,给出了实现支撑点高度可调节的启示,因此权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无创。(现在我赞成功能性限定不能获得说明书支持的观点,所以自认为这里又错了)
4、权4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A26.4的规定。
权4“锤头组件中间通孔,锤柄通过通孔与锤头组件固定连接,调节机构螺纹连接在锤头组件上”(现在回忆是这样的内容,不知道是否正确)
说明书….段记载……调节机构螺纹连接在锤柄上,从而解决….技术问题,而权4限定调节机构螺纹连接在锤头组件上,权4的技术方案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能解决技术问题,所以不符合A26.4
5、权5没有找出问题
第二题
说明书应当有主题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
具体修改如下
1、在正文第一段之前补充发明主题名称“一种起钉锤”
2、背景技术之前补充技术领域,具体格式为: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起钉锤。“
3、补充附图说明:
“附图说明
图1是现有技术结构示意图;
图2是第一实施例结构示意图;….”
4、删除附图名称后面的括号及其内容,按照“图1、图2、图3…”的方式撰写。
第三题(考试时写了14个权利要求,现在只回忆出了13个,没有分案)
1、一种起钉锤,包括锤头组件、锤柄、支撑部,所述锤头组件的一端有起钉翼,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能够调节支撑部高度的具有锁定功能的调节机构。(因为第一题中认为锤头组件另一端有锤头,是非必特,所以在这里也没有写)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所述具有锁定功能的调节机构是螺杆调节机构。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杆调节机构连接在锤头组件上。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实施例3的全部技术方案)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实施例4的全部技术方案)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螺杆调节机构比锤柄短。
7、根据权利要求2所示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杆调节机构连接在锤柄上。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实施例5的全部技术方案)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杆比锤柄长。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所述具有锁定功能的调节机构是齿条…。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所述具有锁定功能的调节机构是卡扣…。
12、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任一项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部是半球形。
13、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任一项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部是板状,两端有圆弧。
第四题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技术领域相同并且公开了最多的技术特征,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可以调节支撑部高度的具有锁定功能的调节机构”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根据需要调节支撑部高度,方便拔出不同长度的钉子”。
确定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1的其他部分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通过具有锁定功能的调节机构取得了可以根据需要调节支撑部高度,方便拔出不同长度的钉子的有益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A22.3规定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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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1楼
    权3是高度可调节,D2是调节力臂增大长度,从哪得到的启示啊?本发明的发明点就是调节高度,权3无创,那本发明就无创了啊

    2017/11/09 13:12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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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楼
    讲真的,希望您通过!

    2017/11/09 13:25 [来自山东省]

    0 举报
  • 第13楼

    大班长,我是不是还需要再准备一年?

    2017/11/09 13:27 [来自山东省]

    0 举报
  • 第14楼
    l3866279 发表于 2017-11-9 13:12
    权3是高度可调节,D2是调节力臂增大长度,从哪得到的启示啊?本发明的发明点就是调节高度,权3无创,那本发 ...

    在考场上的时候,我也觉得权3无创有点牵强,当时也考虑权3引用了在前的技术方案,因此也不算是纯粹的功能性限定,两相权衡,最后把权3无创作为答案写上了!

    2017/11/09 13:28 [来自山东省]

    1 举报
  • 第15楼
    hfb493254016 发表于 2017-11-9 13:28
    在考场上的时候,我也觉得权3无创有点牵强,当时也考虑权3引用了在前的技术方案,因此也不算是纯粹的功能 ...

    权3不能无创啊,客户提供的说明整篇都在说高度的调节装置,权3无创,第三题的独权还怎么论述创造性啊

    2017/11/09 13:32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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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6楼
    我觉得你的答案写的很好啊,应该是高分通过啊!
    思博老师讲课中说,权3就是无创造性,你的答案是对的啊

    2017/11/09 13:3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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