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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做法,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7.10.05 浙江省查看:3644 评论:33

本帖最后由 zhiyuan 于 2017-10-8 14:27 编辑

http://bbs.mysipo.com/thread-151877-1-1.html
这是去年的帖子,包括专利局的原审查员都跳出来为他的老东家说话,但是始终没有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做法找的合理合法的理由。
http://bbs.mysipo.com/thread-566170-1-1.html
这是今年的帖子,请注意:“不实的变更形成了错误导向。例如,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的同时变更发明人的情形,容易让公众误认为发明人的变更也可以通过买卖来实现”。通过买卖实现发明人变更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我补充了最新的案例如下:
http://bbs.mysipo.com/thread-566187-1-1.html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我在这里所说的事实,是很多人通过在专利授权的办登阶段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将原署名的发明人变更为完全不相干的其他人(或者其他人群),以期达到牟利的非法目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随意变更发明人不加审核,不合理也不合法,给他人牟利提供便利,就是助纣为虐。
帖子发出以后,老有人跳出来说:发明人如何如何不重要,发明人的署名权如何如何不重要。说发明人不重要,这就是发明人可以随意变更的理由吗?那你们为什么不建议在著录项目里面把发明人这一项目抹去?说发明人不重要,专利评职称、专利**、专利加分为什么还要看发明人是谁?http://bbs.mysipo.com/forum.php? ... 942793&fromuid=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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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1楼
    fyf860106 发表于 2017-10-6 19:51
    其实你还是没搞懂根本

    根本上是专利无权造成的;

    谢谢您的关注!

    2017/10/06 20:06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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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楼
    zhiyuan 发表于 2017-10-6 17:25
    借用审查员的说法: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法律应当保护发明人的基本权 ...

    当然,你可以说国家局的做法违法,我也可以说国家局的做法违法,即使你我的评判都正确,但是谁来惩罚呢,谁来制约呢

    聊以**

    2017/10/07 10:13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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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3楼
    zhiyuan 发表于 2017-10-6 17:25
    借用审查员的说法: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法律应当保护发明人的基本权 ...

    引用和你对话的那个审查员的说法: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法律应当保护发明人的基本权益。
    那么ta应该是没有深刻理解和熟悉历届大陆专利法的立法精神(即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2017/10/07 10:27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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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4楼
    老司机 发表于 2017-10-7 10:27
    引用和你对话的那个审查员的说法: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法律应当保护 ...

    我应该没有说清楚,“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法律应当保护发明人的基本权益。”这句话来自2017年9月5号的中国知识产权报公众号发表的一篇文章《发明人变更时乱象频发,该如何保护发明人权利?》,这位审查员不是跟我对话的那位审查员,他们不是同一人。
    然后,我没有明白你的意思,按照你对大陆专利法的立法精神的理解,“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法律应当保护发明人的基本权益。”这句话应该怎么来说?

    2017/10/07 13:25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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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5楼
    老司机 发表于 2017-10-7 10:13
    当然,你可以说国家局的做法违法,我也可以说国家局的做法违法,即使你我的评判都正确,但是谁来惩罚呢, ...

    如果你我的评判都正确,为什么不说呢?如果你不说,我不说,这件事情就可能变成合理的。

    2017/10/07 13:37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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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6楼
    fyf860106 发表于 2017-10-6 17:30
    发明人的基本权益,首先是保住工作别丢了,一家老小要靠工作养着,

    建议你多去看看 那些发明人纠纷的案例 ...

    如果你在国有企业上班,搞出一个新产品,发明人那里,我并不觉得你有那个胆量不把领导的名字写在你名字的前面。
    ——————————————————————
    我还真有这个胆量。

    2017/10/08 10:1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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