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期间商标属于谁
发布时间:2017.09.27 四川省查看:830 评论:0
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商标转让期间商标权仍然归转让人,但是在商标转让期间,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签订商标使用许可中的独占许可,这样该商标在转让期间就只能由受让人使用了。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转让双方在签署合同之前有的是要到公证处公证,有的则不会,是否办理商标转让的公证完全由转让人和受让人自己决定,相关行政机关和法律都没有强制规定,但还是建议办理商标转让时进行公证。进行公证的目的是保证被转让商标的真实性和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冒充商标注册人而将商标进行转让的现象也存在于社会之中,作为购买注册商标的受让人,还是谨慎些好。
公证就可以尽量保证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公证不仅能保证注册商标的真实性,还能对转让合同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转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能有效保护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利益。
商标转让公证需要的资料:
1、转让或受让方是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转让和受让方是企业法人的,应提交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本或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和单位介绍信;
3、转让或受让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相关的主题资格证明和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单位介绍信;
4、转让或受让方是股份制企业的,应提交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同意出让或受让商标使用权的股东会决议原件;
5、注册商标证书、商标所有权证明和商标图案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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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so
[4]思博县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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